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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与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575号原告沈×。被告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沈×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琛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