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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一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叶诉被告何玉萍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叶,何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张金叶,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何玉萍,女,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政府行政管理局房管所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叶诉被告何玉萍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叶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叶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叶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