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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帅马服饰有限公司与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帅马服饰有限公司,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896号原告浙江帅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惠飞路468号。诉讼代表人邵汉军,破产管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婉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干榄镇西码头澜港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文伟。原告浙江帅马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自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婉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4月30日,原告以30万资金在舟山定海融旺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融旺公司)入股。2009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该股份以30万元价格转让给被告。同年7月8日,双方变更股权变更登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受理陈赛娟等人申请原告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原告在融旺公司股权仍未变更,管理人有权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现被告单方面决定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协议,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本院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30日,原告在舟山定海融旺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融旺公司)入股30万元,占融旺公司股份4%。2009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在融旺公司4%的股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2009年7月6日,本院受理陈赛娟等四人申请原告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2009年7月8日,融旺公司变更股东,将原告的股份变更为被告。2009年7月1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国杰收取被告股份转让款30万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变更登记情况、收条、(2009)舟定商破字1-1号民事裁定书、(2009)舟定商破字1-1号民事决定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2009年7月3日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截止至2009年7月6日,双方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由于本院于2009年7月6日受理原告的破产申请案件并指定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2009年7月8日,被告与周国杰自行履行了该合同,但该履行须经管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现管理人不同意继续履行该合同,原履行行为应为无效,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浙江帅马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3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本院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自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