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天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街头支行与季宗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街头支行,季宗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638号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街头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街头镇嘉图东街55号。负责人:陈迎春,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金木,职工。被告:季宗庆,农民,住天台县街头镇前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街头支行与被告季宗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本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街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公告费100元,合计人民币2815元,由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街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和平审 判 员  胡国卫人民陪审员  蔡森科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