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利马××垂直××设备(××)有限公司、安利马××垂直××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与温州××工程机械经营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利马××垂直××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工程机械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700号原告:安利马××垂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工业××厂房。法定代表人:cla××。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温州××工程机械经营部,住所地:温州市××楼××号。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利马××垂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工程机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利马××垂直××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利马××垂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利马××垂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6元,减半收取1883元,由原告安利马××垂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林毅代理审判员陈维专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