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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30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刘豫平诉四川合和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豫平,四川合和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046号原告刘豫平。被告四川合和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岳府街2号大发百度城。法定代表人钟德友,四川合和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英,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豫平诉被告四川合和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豫平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豫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豫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刘豫平负担。审 判 长  肖 彬审 判 员  何 理人民陪审员  赫亚丽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继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