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7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甲与沈×、周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沈×,周乙,杭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727-1号原告周甲。被告沈×。被告周乙。被告杭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区××阳光××室。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沈×、周乙、杭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甲于2009年8月2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沈×、杭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0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沈×、杭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限额在400万元内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富建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