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瑞安××××春大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安××××春大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295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杜××。被告瑞安××××春大酒店,住所地瑞安市××街道××路××楼××层。法定代表人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瑞安××××春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以本案已庭外和解、且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