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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瑞安××××春大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安××××春大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295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杜××。被告瑞安××××春大酒店,住所地瑞安市××街道××路××楼××层。法定代表人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瑞安××××春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以本案已庭外和解、且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