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诸商初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泳与陈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泳,陈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656号原告俞泳,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枫桥镇钟山村钟瑛自然村天竺路*号。委托代理人毛炬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陈金伟,农民,住诸暨市枫桥镇新农村枫北二路****号。原告俞泳为与被告陈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泳及其委托代理人毛炬东、被告陈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泳起诉称,2007年11月6日、2007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40000元、33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合计总借款7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俞泳起诉要求被告陈金伟归还借款本金73000元。被告陈金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款项数目73000元是对的,但系赌款。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俞泳提供的由被告陈金伟出具的借条原件两份予以证实,借条中分别载明“陈金伟向俞泳借肆万万正11底归还借款人:陈金伟07.11.6”和“今陈金伟向俞泳借人民币3万3千(叁万叁仟元正)借款人:陈金伟07.11.8”。对于2007年11月6日出具的借条,原、被告在庭审均陈述实际金额为40000元,借条记载“肆万万”属于笔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3000元,并提供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两份用以证明;被告陈述借条是其亲笔出具,数目为73000元无误,但否认借款事实,认为借条是赌博后在原告逼迫下出具,性质为赌款;经庭审调查,原告否认所诉款项为赌款,被告陈述其出具借条后至今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赌款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故被告之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俞泳诉请要求被告陈金伟归还借款73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俞泳归还借款7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25元,依法减半收取812.5元,由被告陈金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灵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