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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26-1号原告:池××。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池××负担。审 判 长  陈学箭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