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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咸秦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咸阳市秦都区沣东招待服务部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咸秦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张振德,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招待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刘论,经理。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沣东招待服务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3)咸秦民初字第074号判决书于200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截止2009年8月的利息35000元,合计6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10元,执行费760元。执行过程中,剩余标的款66970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咸秦民执字第3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