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68号原告: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温州市××大道保险大楼。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受理原告方××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撤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