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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68号原告: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温州市××大道保险大楼。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受理原告方××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撤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