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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赵某某与孔某某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500号张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赵某某与孔某某财产分割纠纷一案,(2003)西民一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中止执行。本次执行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西民一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