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赵某某与孔某某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500号张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赵某某与孔某某财产分割纠纷一案,(2003)西民一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中止执行。本次执行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西民一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