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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杨月仙与邬仁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仙,邬仁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155号原告:杨月仙。被告:邬仁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月仙诉被告邬仁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月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月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