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冰莲、邹礼春与陈加贤、寿金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莲,邹礼春,陈加贤,寿金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刘冰莲。原告:邹礼春。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根、钱苏锋。被告:陈加贤。被告:寿金兰。本院受理原告刘冰莲、邹礼春与被告陈加贤、寿金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冰莲、邹礼春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冰莲、邹礼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新业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