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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冰莲、邹礼春与陈加贤、寿金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莲,邹礼春,陈加贤,寿金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刘冰莲。原告:邹礼春。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根、钱苏锋。被告:陈加贤。被告:寿金兰。本院受理原告刘冰莲、邹礼春与被告陈加贤、寿金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冰莲、邹礼春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冰莲、邹礼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新业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