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礼品厂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礼品厂,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19号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礼品厂。负责人谢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礼品厂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3日作出的深宝劳仲松岗庭(案)字(2008)204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礼品厂于2009年8月24日以要求早日结案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礼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礼品厂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礼品厂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 宇代理审判员 何 溯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