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48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戚××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483号原告戚××。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戚××负担。审 判 员 唐伟利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陆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