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祥华模具塑料厂与台州市鑫瑞机电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岩祥华模具塑料厂,台州市鑫瑞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782号原告:浙江黄岩祥华模具塑料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倪桥金。法定代表人:周益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钱一一,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贤赞,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鑫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倪锦祥,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黄岩祥华模具塑料厂为与被告台州市鑫瑞机电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以本案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祥华模具塑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0元,减半收取10900元,由原告浙江黄岩祥华模具塑料厂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