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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启东市××××厂与温州××××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厂,温州××××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94号原告:启东市××××厂。住所地:江苏省××××德明村。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温州××××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吹台路××号。法定代表人: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厂与被告温州宝雅眼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厂于2009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启东市××××厂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