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启东市××××厂与温州××××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厂,温州××××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94号原告:启东市××××厂。住所地:江苏省××××德明村。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温州××××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吹台路××号。法定代表人: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厂与被告温州宝雅眼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厂于2009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启东市××××厂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