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郭建忠与曹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913号原告:郭建忠,松厦镇会龙路4号。身份代码:330622197007071231。被告:曹军,官街道江东路57号3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7001040055。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忠诉被告曹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军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军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坚昕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夏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