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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蔡海尧与张仁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尧,张仁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458号原告:蔡海尧,市横峰街道石刺头村4区198号。委托代理人:刘晓刚,住台州市椒江区凤凰新村10号楼1单元402室。被告:张仁初,市温峤镇江厦街4-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尧与被告张仁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蔡海尧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