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金明炎与绍兴县马鞍镇越城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246号原告金明炎。法定代理人金李峰,系原告之子。被告绍兴县马鞍镇越城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越城居委会。负责人金国明,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炎诉被告绍兴县马鞍镇越城居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