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皮××有限公司与平湖××××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皮××有限公司,平湖××××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177号原告:绍兴××皮××有限公司795-x)。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村。法定代表人:何××。被告:平湖××××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238446)。住所地:平湖××××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皮××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湖××××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43元,减半收取3,3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合计5,192元,由原告绍兴××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