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民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富仁与陈国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仁,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南民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李富仁,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建筑装潢工,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陈国华,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南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国华银行存款、收入960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