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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高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15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高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高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尚未侦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