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高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15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高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高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尚未侦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