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二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鼎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鼎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二初字第753号原告陕西鼎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信合巷信合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志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贤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56号。法定代表人于亦章,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鼎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鼎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鼎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鼎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3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660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