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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詹汝强与阮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汝强,阮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826号原告詹汝强,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狮山村孙家32号。委托代理人刘元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林杰,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春晖街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汝强与被告阮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田 芳二��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