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与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任××。被告: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开发区城东区,组织机构代码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兴宝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