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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与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任××。被告: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开发区城东区,组织机构代码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兴宝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