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咸秦民执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客运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咸秦民执字第592-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马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客运合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2)咸秦民初字第259号判决书于2002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716元,并承担诉讼费870元,执行费5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5500元,剩余标的款11606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咸秦民执字第5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