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三鑫纸制品厂与嘉兴富利嘉纺织染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三鑫纸制品厂,嘉兴富利嘉纺织染纱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430号原告:海盐三鑫纸制品厂,住所地:海盐县武原镇北大街12号。负责人:马毛毛,厂长。被告:嘉兴富利嘉纺织染纱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民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三鑫纸制品厂与被告嘉兴富利嘉纺织染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三鑫纸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海盐三鑫纸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沈 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英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