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为与被告徐昌祚与徐昌祚、徐伟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为与被告徐昌祚,徐昌祚,徐伟才,吴土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480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社,住所地:开化县音坑乡上音坑村。代表人:汪华俊,系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建军,系该信用社员工。被告:徐昌祚,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音坑乡对门村*号。被告:徐伟才,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音坑乡对门村***号。被告:吴土祥,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音坑乡对门村***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为与被告徐昌祚、徐伟才、吴土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方小兵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建军及被告徐昌祚、徐伟才、吴土祥到庭参加诉讼。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起诉称:2006年7月7日,被告徐昌祚以承包装璜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徐伟才、吴土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11.2122‰,归还期限为2007年7月6日。当天,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徐昌祚未归还借款,被告徐伟才、吴土祥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昌祚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徐伟才、吴土祥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昌祚答辩称:借款是帮徐志文借的,该款应由徐志文负责归还,其没有还款能力的。被告徐伟才答辩称:为被告徐昌祚借款签字担保事实,但信用社在发放贷款中对担保人还款能力上审查不严也有一定责任。其本人是没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该借款的归还还是要找徐志文的。被告吴土祥答辩称:其与徐伟才答辩意见一致。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出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2006年7月7日,被告徐昌祚以承包装璜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徐伟才、吴土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11.2122‰,归还期限为2007年7月6日。当天,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的事实。庭审质证时,被告徐昌祚、徐伟才、吴土祥对原告提供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作为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6年7月7日,被告徐昌祚以承包装璜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徐伟才、吴土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11.2122‰,归还期限为2007年7月6日。当天,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徐昌祚未归还借款,被告徐伟才、吴土祥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其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徐昌祚未依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约定利息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徐伟才、吴土祥为被告徐昌祚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徐昌��未按约定的履行期限合面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徐昌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知自已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其辩称该款是帮徐志文所借应由徐志文清偿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伟才、吴土祥辩称没有担保能力的意见,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昌祚返还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借款50000��并支付利息(截止2009年3月20日止,利息为24181元,其余利息从2009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徐伟才、吴土祥对前款之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徐昌祚、徐伟才、吴土祥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小兵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