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汇众电脑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汇众电脑商标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才兴。委托代理人:车慧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汇众电脑商标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忠。委托代理人:张春元。上诉人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自己处分诉讼权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90元,减半收取5745元,由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