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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肖曙与成都大西南广告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曙,成都大西南广告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肖曙。委托代理人唐兵兵,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大西南广告公司,住成都市总府街15号王府井商务公寓B座18楼A。法定代表人何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曙与被告成都大西南广告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赔偿一案中,原告肖曙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肖曙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冉伟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