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与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529号原告:石××。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可君与被告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结案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1770元,由石××负担。审判员 张兴宝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