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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顾健群与范其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健群,范其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407号原告顾健群,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游泳池路3弄39号709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中巨,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其君,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范家村庙门口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健群诉被告范其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健群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健群以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健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0元,由原告顾健群负担。审判员  邱国行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曹燕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