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顾健群与范其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健群,范其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407号原告顾健群,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游泳池路3弄39号709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中巨,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其君,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范家村庙门口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健群诉被告范其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健群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健群以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健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0元,由原告顾健群负担。审判员 邱国行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曹燕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