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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越威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胡学根、屠华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越威达纺织有限公司,胡学根,屠华君,胡冲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033号原告:浙江越威达纺织有限公司。毛村。法定代表人:宣海平。委托代理人:丁锋。被告:胡学根,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王家井镇关湖村115号。被告:屠华君,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王家井镇关湖村115号。第三人:胡冲,诸暨市人,住诸暨暨阳街道体育路2号1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越威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学根、屠华君、第三人胡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尚在协商,且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