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02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37号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陕西华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0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37号。法定代表人:孙常其,该所所长。被执行人:陕西华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锐胜,系该公司董事长。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申请执行陕西华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6)咸民终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88023.73元,并承担诉讼费19320元,执行费92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0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振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