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34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汽车××司与十××车××制××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汽车××司,十××车××制××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340号原告杭州××汽车××司,××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黄××。被告十××车××制××司,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汽车××司诉被告十××车××制××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汽车××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杭州××汽车××司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