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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辉、吴新生诉被告金朝峰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辉,吴新生,金朝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172号原告金辉,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吴新生,女,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新生。被告金朝峰,男,现年5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辉、吴新生诉被告金朝峰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辉、吴新生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辉、吴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