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辉、吴新生诉被告金朝峰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辉,吴新生,金朝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172号原告金辉,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吴新生,女,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新生。被告金朝峰,男,现年5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辉、吴新生诉被告金朝峰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辉、吴新生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辉、吴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