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华宏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与湖州佳捷时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华宏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湖州佳捷时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724号原告台州市路桥华宏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金华村1区2号。法定代表人曹呈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伟平,台州市蓬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佳捷时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华宏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佳捷时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在起诉时的陈述有误,需进一步查证为由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路桥华宏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华宏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00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华宏汽摩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