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济铁中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管永平与孔祥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永平,孔祥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济铁中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管永平。被执行人孔祥志。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执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法执指字第549号《指定执行函》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祥志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维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