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深达油墨有限公司与朗溪县金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深达油墨有限公司,朗溪县金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海宁市深达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荆山村村民委北侧。法定代表人:沈伟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虎良,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朗溪县金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朗溪县毕桥镇东山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宋雪政,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宁市深达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朗溪县金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欠款32413元。现根据被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在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桥信用社开设的帐户内存款35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