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缙云县合力曲轴厂与武义永安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合力曲轴厂,武义永安园林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80号原告缙云县合力曲轴厂。业区。法定代表人胡三勇。被告武义永安园林工具有限公司。械工业区纬五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合力曲轴厂与被告武义永安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武义永安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价值2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21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告武义永安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价值2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 欣荣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