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160号原告:宁波××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委托代理人:卞×。委托代理人:江××。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8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