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咸秦公执字第00002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电子科技开发区支行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咸阳电子科技开发区支行;咸阳毫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咸秦公执字第0000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电子科技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吴建设,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咸阳毫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咸兴路。法定代表人:寇晓南,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4)咸秦证字第621号公证债券文书于200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0万元,截止2005年9月的利息8万元,合计98万元,并承担执行费1467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咸秦公执字第0000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