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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分行与方潜、王亚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分行,方潜,王亚琴,俞永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0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分行。住所地:嘉兴市勤剑路369号。负责人:杨益群,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凌晔东,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潜,清河小区40幢506室。被告:王亚琴,市秀洲区阳光小区7幢606室。被告:俞永明,市南湖区中意苑11幢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分行诉被告方潜、王亚琴、俞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方潜、王亚琴、俞永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元,财产保全费288元,合计5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熊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剑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