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朱甲、朱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朱甲,朱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0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朱甲。被告: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朱甲、朱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对诉权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