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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麟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桑健福与陈甫林财产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某甲,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52-2号申请人桑某甲,男,汉族,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桑某乙,男,汉族,工人,系桑某甲之子。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桑某甲与陈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宝渭法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年9月10日向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以(2004)宝中法执指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前妻桑宝丽在做手术中成为植物人,其与桑宝丽离婚时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桑宝丽各项经济补偿十余万元,每月从陈某某工资中扣除500元,且陈某某已内退,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本院于2004年6月23日裁定中止执行。2008年12月15日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依法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现已外出打工,仍下落不明,其工资每月还扣除500元给桑宝丽,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788.18元,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52号桑某甲与陈某某财产权属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