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秀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与邹予岚、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邹予岚,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住所地:嘉兴市城南路313-335号。代表人:孙玉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倪旻,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予岚(又名邹玉兰),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文运里41幢403室。被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越秀北路1098号(竹桥港以西)金属公司大楼四楼西侧。法定代表人:黄建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诉被告邹予岚、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邹予岚、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邹予岚、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相等值的到期应得收益和其他有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斌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