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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某债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耿某;陕西广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耿某。被执行人陕西广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团结,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08)咸秦民初字第016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广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耿三民借款本金50万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次执行费12330元,现该案件款已转入本院帐户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08)咸民保字第00046号查封的陕西广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宝泉路的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连荣 搜索“”